|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升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升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玉合包装印刷厂支付货款65779.20元,并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4.48元,减半收取722.24元,财产保全费720.00元,由被告重庆升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