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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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兴建华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华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建华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197.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3.89元,减半收取1641.94元,由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5.94元,由被告重庆市建华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119.00元,由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3.00元,由被告重庆市建华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