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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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恒丰银行已预交72112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