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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恒丰银行已预交72112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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