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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7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311.9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广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7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0024.74元;” 三、变更广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7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78373.3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146元;***负担10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