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0713.19元,并以120713.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