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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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瑞嘉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65%计算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以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5%计算利息;自2019年6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875%计算利息。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6.3875%计算)。 二、被告禹州市瑞嘉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1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57元,由被告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瑞嘉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