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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友联纸品有限公司
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友联纸品有限公司货款777,921.93元。

二、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一项义务的同时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777,921.9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9元,由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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