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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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95000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38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23000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42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第二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第三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44元,减半收取218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