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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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915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 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