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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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昆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张某的要求董某给付人工费778073.6元及利息117067.5元、本息合计895141.1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董某的要求张某赔偿工程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工程质量鉴证咨询服务费用40000元(董某已支付)由张某和董某各承担一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某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75元(张某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董某已预交),共6925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