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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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3073.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3073.79元。从2020年6月21日起,应偿还的利息按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负担1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