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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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博荣拉链厂 高碑店市博荣拉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协议款250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2日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高碑店市博荣拉链厂区外剩余土地(约30亩,即厂区外长方形地区,包括污水处理池占地及厂区后方延伸出的小院)交付原告使用,并将土地上方的设备及附着物搬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