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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9092.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其中397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12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