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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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富临集团成都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260882.84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60882.84元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货款260882.84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