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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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反诉原告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的厂房予以修复; 二、被告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于修复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26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3425元,由反诉被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0万元,由反诉被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由被告、反诉被告负担部分限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