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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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天然维生素C凝胶软糖产品; 二、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