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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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沃其特肥业有限公司 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沃其特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782954.65元及利息(利息从垫付贷款之日(即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安徽沃其特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0元。 三、安徽沃其特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款项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工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安徽沃其特肥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90元,减半收取15295元,由安徽沃其特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