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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九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19年6月15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安徽省九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722730.2元及违约金(以17227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交还田亩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省九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所有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以上二、三项义务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13元减半收取10757元,由被告安徽省九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50元,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