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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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140506.36元; 二、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鉴定费2392元【从其已垫付3000元中抵扣、余款608元***予以退回】;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担375元,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