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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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阳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45064元; 二、驳回原告淮阳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淮阳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968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