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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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浪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丰浪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丰浪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原告安徽丰浪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反诉费888元,由被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