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借款本金44499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474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