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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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五建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与***、***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 三、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租金71177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钢管(共911.9米)每天每米0.017元、扣件(共3559只)每天每只0.012元计算至租赁材料全部赔偿之日止的租金;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租赁材料折价款合计44263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违约金195444.15元(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支付违约金至租赁材料全部赔偿之日止; 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运输、装卸费合计9345元; 七、驳回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1元,由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负担5104元,***、***负担12115元,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8元,由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33元(已交纳),***、***负担3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