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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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7346.78元及利息(以97346.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87346.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