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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人民医院
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4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由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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