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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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医院 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4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由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