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5349.19元(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止),合计25349.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