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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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友惠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友惠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2448.5元及违约金(以3324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的,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予以清偿; 三、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友惠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86元,合计6084元(原告中山市友惠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友惠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4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负担5310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友惠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