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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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24398.3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利息16913.6元、罚息699.34元;后续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支付本案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持本判决书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负担305元,由被告***、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