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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7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6日计算至2018年8月12日,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277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不超过30000元为限);

二、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63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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