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回投资5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领回投资260468元,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领回投资32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工资20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合伙利润249931.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利润186990.73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取合伙利润5561元。” 补正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回投资5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领回投资260468元,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领回投资32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工资20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合伙利润249931.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利润186990.73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取合伙利润5561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刘认喜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章和国 人民陪审员 李正平 人民陪审员 乐淑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文君 书记员胡玮欣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