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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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中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中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运费1,585,914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