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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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以152950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负担852.8元,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负担1132元,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