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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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坤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大能宝城物资有限公司 扬州三虎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朗晟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扬州名景钢铁有限公司 扬州益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亚融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益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044435.05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扬州三虎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朗晟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大能宝城物资有限公司、扬州亚融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坤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名景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扬州益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