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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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龙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市龙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58647.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为164318.8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58647.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58647.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810元,由天兴公司负担6854元,龙都公司负担37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10元,由天兴公司负担4810元,龙都公司负担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均已由天兴公司垫付,龙都公司应付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向天兴公司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