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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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装费人民币1946000元及违约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以194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5000元。 三、被告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28.46元,由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