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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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酒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书香印象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登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涉案《特许经营与委托管理合同书》于2018年4月1日解除; 二、书香印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书香酒店集团基本管理费、市场推广费46426.05元、管理人员工资76505.75元,违约金24586.36元,律师费20000元; 三、书香印象酒店停止使用含有“书香”字号的企业名称及“书香连锁酒店”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标识; 四、登达集团就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书香酒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书香印象酒店加盟费60000元; 六、驳回书香酒店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书香印象酒店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书香酒店集团负担870元,由书香印象酒店、登达集团共同负担3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为2788元,由书香酒店集团负担650元,由书香印象酒店负担2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