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600元(核减已偿还1500元),并按月利率1.2%,从2019年9月15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并按月利率1.5%,从2019年9月15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