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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801元,并承担该款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原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