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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777110283.56元;其中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其持有的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的出资额;哈尔滨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其持有的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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