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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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明牌永盛珠宝有限公司 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合肥天和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天和珠宝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367194.3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确认被告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天和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货款7367194.33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的利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合肥天和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安徽明牌永盛珠宝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5,出质股权数额:4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510元,由五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