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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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汉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玛仕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玛仕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汉公司货款90515.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90515.60元,时间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元,本院减半收取1031.50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01.50元,由被告玛仕赫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大汉公司预交,原告大汉公司同意由被告玛仕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