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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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来县祈乐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来县******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7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8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0元,由原告***负担18020元,由被告惠来县岐石镇华群村民委员会负担1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