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一河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738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息30%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10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