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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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雄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镇江雄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D005**号一辆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 二、查封担保人孙海波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