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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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保险金赔偿款45952.66元、保险费2513.97元及违约金(以保险金赔偿款45952.66元和保险费2513.97元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243元(已预收),被告***负担18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