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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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孝义市鑫旺达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 二、被告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4月29日止之的利息1019377.15元; 三、被告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490万元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之罚息,按年利率15.015%计算; 四、被告孝义市泰岳煤焦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在49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一至五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36元,由被告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