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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华顿开元新型能源有限公司
孝义市开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孝义市开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顿开元新型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孝义市开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顿开元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款项从2008年4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义市开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顿开元新型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7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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