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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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新疆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846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额其他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62.34元,由申请人新疆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