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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18870.2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