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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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万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杏福佳食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星宇晟贸易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清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徐县万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999798.83元、利息74250元、罚息1505888.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复利57406.73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律师费20000元,共计3657344.46元; 二、被告清徐县万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案涉贷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1999798.8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基础上加收50%计算)和复利(以未还利息742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三、被告***、***、***、***、***、***、***、清徐县杏福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4778.95元,由被告清徐县万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清徐县杏福佳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